政策解读:一图读懂《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实施办法》
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天河区人才创新创业发展环境,进一步集聚高层次人才,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区委组织部是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支持工作的责任管理部门,在区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指导下,根据职能及区委区政府相关规定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资金来源为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人才发展分项,受当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各类人才项目获评人数见当年的申报公告。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对象(除区外投资经理贡献支持项目按照第二十七条规定外)为在天河区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依法统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的高层次人才,或在天河区注册或运营的金融类机构的高层次人才,以及人才社会组织。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一节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
第五条 创新领军人才项目为评审制项目,主要面向辖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端服务业企业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每年最多支持10人。申报条件如下:
(一)申报人应当在申报企业担任副总经理或同等级别以上职务,或是企业研发部门负责人。
(二)申报人在申报企业工作不超过3年,且服务满1年以上,每年在申报企业工作一般不少于9个月。
(三)企业发展良好,市场前景广阔,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
(四)申报人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符合天河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2.在专业领域做出重要贡献,对行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3.具有在世界著名企业中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的经历,精通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擅于经营管理,实践经验丰富,在业界享有较高声誉。
第六条 创业领军人才项目为评审制项目,主要面向辖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端服务业的创业者,每年最多支持5人。申报条件如下:
(一)申报人所创办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在1年以上5年以下(生物医药类可放宽至10年)。
(二)申报人拥有该企业不低于10%股份并担任副总经理或同等级别以上职务(在合伙企业中,其出资比例不低于10%)。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技术水准达到国际领先或国内一流;或者商业模式具有独创性。
(四)企业发展良好,市场前景广阔,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措施:
(一)资金支持。对创新领军人才给予创新工作专项经费,资助金额为50万元,分期拨付给企业,专项用于该领军人才的创新工作。首次拨付资助金额的40%,后续资金自获评之日起3年内分期拨付。
对创业领军人才给予创业扶持资金,扶持金额按照评审结果,分为500万元、400万元和200万元三个等次,专项用于该领军人才的参评创业项目。首次拨付资助金额的40%,后续资金自获评之日起3年内分期拨付。
(二)年薪补贴。给予创新领军人才、创业领军人才相当于个人上年度税前年薪10%的年薪补贴,期限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配套服务。创新领军人才、创业领军人才在获评之日起3年内,未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其子女属义务教育阶段的,可优先享受天河区属中小学校的优质学位。
创新领军人才、创业领军人才自获评之日起3年内,每年免费安排一次健康体检。针对大病、重病等情况,由区有关部门根据人才的需求协调优质医疗资源提供服务。
(四)场租补贴。根据创业领军人才创办企业的实际租赁场地,连续3年提供相应面积的租金补贴,每平方米每月补贴30元,补贴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住房补贴。创业领军人才自获评之日起3年内,给予创业团队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不超过5人)每人每月2000元住房补贴。
第二节 新引进创新人才项目
第八条 新引进创新人才项目为核准制项目,主要面向天河区以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为主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以及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和节能环保、新材料和高端制造、文化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从区外新引进的创新人才。
申报人为企业近2年引进且在企业服务1年以上。同一企业(集团)内部人员调整不属于本项目支持范围。
第九条 天河区以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为主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以及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和节能环保、新材料和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新引进的高层次创新人才,按照以下条款给予支持:
(一)全职引进的人才被广州市认定为市杰出专家,按照市支持金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柔性引进的人才被广州市认定为市杰出专家,给予100万元支持。
(二)全职引进的人才被广州市认定为市优秀专家,给予50万元支持。柔性引进的人才被广州市认定为市优秀专家,给予30万元支持。
(三)全职引进的人才被广州市认定为市青年后备人才,给予20万元支持。
(四)全职引进担任企业研发项目主持人及以上职务、且上年度个人年薪5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支持。每个企业限报1人。根据申报人所在企业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排名,每年最多支持20人。
第十条 天河区文化创意类企业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以下条款给予支持:
(一)对全职引进的人才,属于文学艺术、文化经营和管理、文化科技人才,且被认定为广州市级以上宣传思想文化领域高端人才(杰出人才、拔尖人才),给予50万元支持。对柔性引进的人才,被认定为广州市级以上宣传思想文化领域高端人才(杰出人才、拔尖人才),按照引进后1年内企业实际给予其报酬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支持。
(二)对全职引进的文化科技人才、文学艺术人才,被认定为广州市级以上宣传思想文化领域紧缺人才(优秀人才、文化英才或优秀创新团队带头人),给予10万元支持。对柔性引进的文学艺术人才,被认定为广州市级以上宣传思想文化领域紧缺人才(优秀人才、文化英才或优秀创新团队带头人),按照引进后1年内企业实际给予其报酬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支持。
(三)对全职引进文化经营和管理人才,被认定为广州市级以上宣传思想文化领域紧缺人才(优秀人才、文化英才或优秀创新团队带头人),给予10万元支持。
本条(一)、(二)、(三)项每个企业每项限报1人。根据申报人所在企业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排名,每类人才每年最多支持10人。优先支持全职引进人才。
第十一条 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新引进的海外人才,按照以下条款给予支持:
(一)对全职引进的海外人才,其上一个工作岗位是在国(境)外世界500强企业担任部门总监或同等级别以上职务,引进后担任企业部门总监或同等级别以上职务、个人年薪1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支持。每个企业限报1人。根据申报人所在企业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排名,每年最多支持20人。
(二)对带项目、带资金、带技术在天河区创办企业的海外人才(申报人拥有该企业不低于10%股份),所创办的企业成立时间在3年以下,且已获得100万元以上风险投资的,给予10万元支持。根据获得风险投资金额排名,每年最多支持20人。
(三)对全职引进、取得经教育部门认可的国(境)外高校的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给予5万元支持。每个企业限报1人。根据申报人所在企业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排名,每年最多支持50人。
第十二条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全职引进人才的支持资金分三年拨付,第一年拨付50%,第二年拨付30%,第三年拨付20%。
第十三条 对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全职引进人才申请落户广州市的,优先给予安排。
天河区辖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协助天河辖区企业引进的人才获评第九条、第十条、及第十一条(一)、(二)项支持的,每成功引进1名人才,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2万元的支持。单个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年获得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三节 产业高端人才项目
第十四条 产业高端人才项目为核准制项目,主要面向辖区重点企业的管理团队。
第十五条 重点企业管理团队支持。对获得《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高端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支持的重点企业的管理团队给予支持:排名前10位的,分别给予200万元支持;排名第11至20位的,分别给予150万元支持;排名第21至30位的,分别给予100万元支持;排名第31至40位的,分别给予75万元支持;排名第41至50位的,分别给予50万元支持;排名第51至60位的,分别给予25万元支持。其中对金融机构管理团队支持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执行,从高不重复。
第十六条 新落户重点企业管理团队支持:
(一)面向《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企业落户实施办法》认定的重点企业管理团队。
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本部落户天河区的,给予管理团队200万元支持;福布斯全球20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100强、中国连锁业100强、省级骨干企业的企业本部落户天河区的,给予管理团队100万元支持。
(二)面向国家、省、市相关部门或国内外专业机构组织的各类创新企业评选、排行活动中上榜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文化创意等企业管理团队。
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支持;落户后3年内,年度研发经费支出1亿元以上的,或在天河区获得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支持,单项支持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再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0万元支持。
第四节 金融高级人才项目
第十七条 金融高级人才项目为核准制项目,主要面向辖区金融机构的管理团队。金融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且注册地在天河区的法人金融机构。
(二)法人金融机构在天河区设立的市级以上分公司(分行)、专营机构等金融机构地区总部。
(三)全国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
(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直接隶属于法人金融机构的信用卡中心、产品研发中心、数据处理中心、软件开发中心、客户服务中心、业务运营中心、投资中心、私人银行业务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票据业务中心以及法人金融服务外包机构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
第十八条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管理团队按照以下条款给予支持:
(一)对法人金融机构管理团队按照注册资本规模给予支持,注册资本50亿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支持;注册资本3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给予200万元支持;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不足30亿元的,给予100万元支持;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不足10亿元的,给予50万元支持。
(二)对全国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管理团队给予100万元支持。
(三)对金融机构地区总部、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管理团队给予30万元支持。
第十九条 鼓励法人金融机构增资扩股,新增注册资本20亿元以上的,给予管理团队50万元支持;新增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给予管理团队20万元支持。
第二十条 对金融机构管理团队按照上年度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给予支持:
(一)法人金融机构按照上年度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10%给予管理团队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支持。
(二)上年度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排名前20位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金融服务配套机构,按照上年度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5%给予管理团队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
第二十一条 对金融机构上年度新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给予博士后工作站的管理团队50万元经费支持。
第五节 股权投资人才项目
第二十二条 股权投资人才项目为核准制项目,主要面向股权投资机构管理团队和股权投资人才。
第二十三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可享受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支持政策:
(一)工商注册登记在天河区。
(二)按国家相关规定完成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三)加入行业协会,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四)符合市有关职能部门监管要求。
(五)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所称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登记在天河区。
2.按国家相关规定完成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3.符合市有关职能部门监管要求。
第二十四条 新设股权投资类企业管理团队支持。
(一)根据所有受托管理且上年度工商注册登记在天河区并按国家规定完成备案手续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合计规模,实收资本合计规模达到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对实收资本排名前5位的按照实收资本的1‰给予支持,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根据所有受托管理且上年度工商注册登记在天河区并按国家规定完成备案手续的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实缴出资额合计规模,实际管理资金达到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对管理资金排名前10位的按照管理资金的0.3‰给予支持,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在天河区设立的满足第二十三条(五)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进行增资扩股时的新增实收资本或新增实际管理资金规模达到规定的,参照新设企业给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管理团队成员支持。符合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公司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其所有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实际管理资金达到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成员支持(每家企业不超过5人),支持标准参照个人对天河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执行。
第二十六条 区内投资经理贡献支持。辖区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投资经理推荐辖区创业企业获得其所在企业投资,按照上年度投资到位资金总额排名(提供投资协议、银行流水证明、验资报告、股权变更证明等材料),到位资金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并排名前20位的,按照到位资金的5‰给予投资经理支持,单个投资经理可获得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
第二十七条 区外投资经理贡献支持。辖区外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投资经理推荐天河区创业企业获得其所在企业投资,按照上年度投资到位资金总额排名(提供投资协议、银行流水证明、验资报告、股权变更证明等材料),到位资金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并排名前10位的,按照到位资金的4‰给予投资经理支持,单个投资经理可获得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
第二十八条 申报支持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其投资领域须符合天河区产业发展方向。
第六节 杰出优秀人才项目
第二十九条 杰出优秀人才项目为核准制项目,主要面向辖区重点企业和高成长企业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获评“天河区杰出人才”:
1.本年度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申报人,已通过现场答辩和实地考察环节,未获评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可获评“天河区杰出人才”。
2.获得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管理团队支持且上年度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排名前30位的企业,每个企业可获评1名“天河区杰出人才”。
3.获得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管理团队支持的企业,每个企业可获评1名“天河区杰出人才”。
4.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引进的人才获得过国家级荣誉的,可获评“天河区杰出人才”。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获评“天河区优秀人才”:
1.辖区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高端服务业领域企业,营业收入近3年每年增长30%以上的,可获评1名“天河区优秀人才”。每年最多支持50人,根据申报人所在企业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排名给予支持。
2.获得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管理团队支持的企业,按上年度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排名31位至60位的企业,每个企业可获评1名“天河区优秀人才”。
(三)获得本办法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管理团队支持的企业,应当推荐管理团队的优秀成员,申报“天河区杰出人才”或“天河区优秀人才”。
第三十条 支持措施
(一)获评“天河区杰出人才”,给予20万元支持。对同时获得管理团队支持,支持资金少于20万元按照20万元补齐支持;高于20万元的,不再给予资金支持。
(二)获评“天河区优秀人才”,给予5万元支持。对同时获得管理团队支持,支持资金少于5万元按照5万元补齐支持;高于5万元的,不再给予资金支持。
(三)杰出人才、优秀人才获评当年免费安排一次健康体检。
第七节 其他支持项目
第三十一条 加大对辖区人才社会组织的支持,对在天河区注册登记、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方向、有利于高层次人才集聚的新成立人才社会组织,当年给予10万元资助。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各类支持项目申报主体为高层次人才所在企业,申报企业按区委组织部当年发布的申报公告要求,通过“天河区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申报。
第三十三条 区委组织部或受委托机构根据申报企业的申请和本实施办法规定,通过“天河区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对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网上预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告知按当年申报公告要求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三十四条 评审流程。创新领军人才、创业领军人才的评审,由区委组织部牵头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资料审查核实、现场答辩、实地考察,提出创新领军人才、创业领军人才的建议人选和支持意见,经区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议后,报区委审定。
第三十五条 核准流程。核准制项目由区委组织部牵头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审核申报企业按照公告提供的相关材料,提出支持方案,经区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议后,报区委审定。
第三十六条 拨款程序:
(一)公示。评审或核准后,区委组织部将拟支持人才名单在天河区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于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在天河区门户网站公告,并将拨款的相关资料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交区财政局拨款。
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委组织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经区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议,产业资金不予支持。区委组织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报企业。调查异议内容确认不实的,应予公告。
(二)拨付。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资料和拨款申请,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管理期为3年,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管理期为1年。已经获评为天河区创业领军人才的,所在企业一般不再申报天河区创业领军人才;已经获评为天河区创新领军人才的,管理期内所在企业一般不再申报天河区创新领军人才。
第三十八条 对入选一个以上支持项目的人才,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给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 创新工作专项经费、创业项目扶持资金应当用于创新工作或创业项目,创新领军人才、创业领军人才及所在企业,需与区委组织部签订《创新工作合同书》、《创业扶持项目合同书》,对拨付的创新工作专项经费、创业项目扶持资金需专账管理,并按照《创新工作合同书》、《创业扶持项目合同书》中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
第四十条 享受支持的企业,应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天河区,不改变在天河区的纳税纳统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四十一条 区委组织部负责定期对创新工作专项经费、创业项目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牵头组织开展绩效考核。
创新领军人才、创业领军人才所在企业,应对专项资金的绩效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评,主动配合天河区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做好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再享受支持资金:
(一)人才离开申报时所属企业或者不在天河区工作的。
(二)人才所在企业破产,或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移出天河区的。
(三)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绩效考核不合格的。
(四)有违法犯罪或严重违纪等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责任管理部门和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获支持对象所在企业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由责任管理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报区产业服务办公室将该支持对象录入诚信黑名单,在天河区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取消其五年内申报产业资金支持资格,并向区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中所提到的货币单位,未标注的均以人民币计算;“以上”均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变化调整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2015年12月9日印发的《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实施办法》(穗天组通字〔2015〕50号)自本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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