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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40106007508341D/2020-00153 分类:
发布机构: 欧宝娱乐官网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7-01
名称: 欧宝娱乐官网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天河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穗天府办规〔2020〕2号 发布日期: 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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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娱乐官网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天河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06  浏览次数:-


穗天府办规〔2020〕2号

欧宝娱乐官网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

天河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天河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司法局反映。

     欧宝娱乐官网办公室

 2020年7月1日


广州市天河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207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7〕3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广州市政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办法》(穗府办规〔2017〕12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及其各部门、各街道聘请法律顾问,包括但不限于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和特邀法律顾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对聘请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负责本单位聘请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聘请法律顾问,应遵照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聘请法律顾问,应当遵守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需要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采购。

  第五条  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在3年以上,在广州市设有常驻服务机构;

  (二)在广州市的常驻服务机构应当有20名以上受聘律师,其中最少有5名具有10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律师;

  (三)近3年未受到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第六条  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的受聘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政治素质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近3年内没有受过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三)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

  (四)国家、省、市、区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聘请法律顾问的,应当与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聘期一般不超过2年。

  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定受聘律师及更换受聘律师的条件和方法;

  (二)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和法律顾问单位及其受聘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三)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和聘任期限;

  (四)法律顾问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五)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七)其他与法律顾问服务有关的事项。

  第八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与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协商确定法律顾问服务费用数额或者计算方式。

  第九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应当在确定聘请后7日内将本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的名单抄送区司法局,与法律顾问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同时将合同正式文本抄送区司法局。

  聘用期间,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与法律顾问协商同意提前解除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应当于合同解除后7个工作日内将解除聘用的情况书面告知区司法局。

  第十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聘请法律顾问的下列工作由其内设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

  (一)选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二)与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受聘律师;

  (三)与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内容;

  (四)与受聘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日常联系;

  (五)组织安排受聘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办理各项法律事务;

  (六)为受聘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七)综合、研究和处理受聘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意见和建议;

  (八)其他与聘请法律顾问有关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范围包括:

  (一)为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制定规范性文件、内部管理制度提供法律意见并进行论证;

  (二)参与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重大经济项目的谈判,草拟、审查、修改政府合同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三)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及其他纠纷;

  (四)协助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五)参与处理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六)办理受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根据工作需要或者聘用单位授权,查阅相关资料;

  (三)有合理理由可以申请提前解聘;

  (四)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五)获得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在提供法律服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政府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勤勉尽责,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在合同规定和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工作,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与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

  (四)如与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应自行申请回避;

  (五)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政府法律事务处理的意见;

  (六)每年年底应当对当年年度提供的法律顾问事项汇总,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尽心尽职地完成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的合法利益;

  (二)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区政府及其各部门、各街道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作不恰当的表述或虚假承诺;

  (三)谨慎保管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提供的证据和其他法律文件,保证其不灭失或毁损;

  (四)对与法律顾问服务有关的保密信息,服务关系结束后仍应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受聘律师本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律师事务所及受聘律师应当对提出的法律意见负责。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应当建立服务档案,定期向聘用单位提供工作台账、总结等资料。

  第十七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应当为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受聘律师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应当对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认真审视、合理采纳,确保开展各项工作的合法性。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按照规定需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事项,应当附有法律顾问参与工作的情况以及法律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未附上有关证明材料的,或无理由不采纳法律意见的,区司法局可以不予审查。

  第十九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应当建立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档案,对法律顾问服务中的下列材料及时予以编号、登记、归档:

  (一)选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过程的材料;

  (二)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正式文本;

  (三)法律顾问提供服务的记录、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采纳情况;

  (四)其他与法律顾问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条  法律顾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可以要求律师事务所及时更换受聘律师或提前解除聘用关系,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应及时书面函告区司法局:

  (一)在聘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或者不能胜任顾问工作的;

  (二)聘用期内,无正当理由,3次以上不参加法律顾问会议、不按时提供书面法律意见,不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受所在单位处分,或者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受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五)未履行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义务或未遵守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规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纪或严重失职行为的。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应当将前款规定在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合同解除条款中予以约定。

  第二十一条  在聘用期间,法律顾问违反本办法,造成聘用单位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应及时书面函告区司法局。

  区司法局对违反本规定的律师,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工作绩效考评制度,每年年底对聘请的法律顾问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法律顾问工作绩效考评内容主要包括: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的情况;

  (二)履行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义务和遵守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规定的情况;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建立政府法律顾问业务档案,保存完整工作记录的情况;

  (五)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认为应当纳入工作绩效考评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在所从事领域成就显著并享有较高知名度的专家、学者、律师作为特邀法律顾问,负责对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及重大诉讼、仲裁案件等法律事务提出咨询性、论证性法律意见。

  第二十四条  为区政府提供特邀法律顾问服务的专家、学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政治素质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成就显著,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和实践经验;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和近5年内未受到所在单位处分;

  (四)国家、省、市、区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区司法局将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开展法律顾问工作情况纳入各单位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六条  聘请法律顾问的经费,列入各单位预算。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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