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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做好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办〔2020〕109号)和《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现代化建设,规范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工作,参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粤农〔2014〕200号)和《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穗农规字〔202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天河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区级农业龙头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种业、农业科技服务、其他涉农产业为主业,在企业规模、带动力、竞争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区政府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对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原则。
第四条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审核工作。
第五条申报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天河区依法注册登记,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诚信守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种业、农业科技服务、其他涉农产业为主业,其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重达51%或以上;
(三)具有一定的规模,较强的带动力和竞争力;
(四)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良好。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1年内没有被行政处罚过,且申报时没有欠缴税款。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得评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已被评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资格。
(一)弄虚作假、资料不真实;
(二)近1年内,因发生坑农害农等行为被行政处罚;
(三)近1年内,发生农机安全生产事故;
(四)近3年内,在本地生产环节,因违法生产质量不合格农产品被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近4年内在本地生产环节,因违法生产质量不合格农产品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近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因违反质量监督、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自然资源、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六)近5年内,因骗取财政资金被查处;
(七)其他应当取消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的行为。
本条第(二)至(六)规定的期限,均从当年开展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通知印发之日起上溯计算。
第七条按照企业的主业特征,划分为农产品生产业、农产品加工业、农产品流通业、种业、农业科技服务业、其他涉农产业6大产业类型,从企业的涉农业务收入占比、规模、信用、带动力和竞争力等方面进行评分,综合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被列为候选企业。(具体分类标准和评分标准分别见附件1、2)
第八条 申报企业必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天河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三)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租用合同、协议、投资合作凭证复印件;
(四)与农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租赁合同(协议),带动农民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有关财务凭证;
(五)企业招聘农(渔)工名册;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情况证明(企业缴职工社保凭证和含代扣职工社保的工资发放明细表);
(六)产品质量合格、环保、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七)是否存在近5年内骗取财政资金被查处的情况说明;
(八)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申报和认定程序
(一)申报
申报企业直接向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审核
1.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委托中介机构按照分类标准和评分标准审核企业是否符合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资格,提出评审意见。
2.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区发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税务等部门的意见。
(三)认定
1.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中介机构的评审意见,提出拟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名单;
2.将拟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名单公示15天,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区政府认定。有异议的,由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核查,满足区级农业龙头企业条件的,上报区政府认定;不能满足的,取消其认定资格。
3.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区政府认定的企业授予“广州市天河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并颁发认定牌匾。
第十条经区政府认定授予的广州市天河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有效。广州市天河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一年内重新申报,有效期届满未获重新认定的,自动丧失广州市天河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一条 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对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监测,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应当按要求上报年度经营情况。
第十二条区级农业龙头企业每2年接受一次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运行监测。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标准进行监测,具体程序、时间、对象和材料要求以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为准。
监测合格的企业,继续享有广州市天河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广州市天河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我区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不纳入区级运行监测范围,有关工作与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的监测一并进行。
第十三条广州市天河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注册地等重要信息的,必须书面报告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交相关变更材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2:广州市天河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评分标准.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