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第十七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本年4月30日后,我局通过电话催办、寄送挂号信和上门催办等方式,提醒未按时报送资料的代理记账机构办理手续。截至11月30日,我区共有25家代理记账机构未完成资料报送手续。我局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第二十一条,将上述企业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现向社会公示,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附件:广州市天河区未完成2017年度备案代理记账机构名单.xlsx 广州市天河区财政局 2018年1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