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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财政局关于未完成2024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的机构及其负责人名单的公示

发表时间:2024-11-25 15:41:04 信息来源:区财政局、区国资局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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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截至202467日,部分代理记账机构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天河区财政局对未备案机构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截至规定期限及本公示日,下列代理记账机构仍未整改。现将未备案机构及其负责人名单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进行社会公示。

  天河区财政局

  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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