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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彭俐雄”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公告

发表时间:2021-02-07 09:56:56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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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彭俐雄”于2009年8月25日在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490号壬丰大厦颐高数码广场华南总店第二层第292B号铺位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登记(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注册登记决定书》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5日

  附件:《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注册登记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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