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彭俐雄”于2009年8月25日在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490号壬丰大厦颐高数码广场华南总店第二层第292B号铺位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登记(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5日
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彭俐雄”于2009年8月25日在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490号壬丰大厦颐高数码广场华南总店第二层第292B号铺位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登记(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