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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供电政策的提醒告诫函

发表时间:2021-02-07 09:56:56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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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公司、产业园区及各转供电主体:

  2018年至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连续三年提出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自2018年4月起分批实施了一系列降价措施,并要求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各省(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相继出台文件,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审计署等上级部门对我区检查发现个别转供电主体降价措施未能得到有效传递和落实,未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现将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再次提醒告诫如下。

  一、违规行为及政策依据

  (一)违规行为:2020年2月-12月计收电力用户电费时,未能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优惠政策涉及的金额未能全部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994号)第二条。

  (二)违规行为:收取电费时,将相关分摊、损耗或服务费直接计入电价单价,导致电价单价超政府规定。

  政策依据: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375号)第二条“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的要求处理。

  (三)违规行为:将物业公司自用部分的电费和应承担的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转嫁给分表用户。

  政策依据: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375号)第二条“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的要求处理。

  二、法律责任

  各转供电主体要认真对照有关规定,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及时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价格法》、《电力法》等相关规定予以从严处罚。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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