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0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市监规字〔2022〕3号)(详见附件1),自2022年4月18日起开始实施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工作。
一、备案主体
广东省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下同)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市场主体资格且在销售活动前依法备案。
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无需办理备案。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经营者继续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届满之日前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备案。
自2021年4月29日至本通告施行之日前,已取得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且已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本通告实施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备案。
二、申请途径
途径1:广东政务服务网→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首次备案”事项
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
途径2: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审批网
网址:http://scjgj.gz.gov.cn/ztzl/spypxzspwsbl
途径3:前往经营地址所在的各属地监管所大厅在工作人员指导协助下办理。
三、备案结果发放及查询方式
(一)备案主体依法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备案机关对备案信息完整、规范性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备案机关即时予以备案,发放备案编号,不再发放任何纸质证明文件。
(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对外查询途径为:
审批公告:http://scjgj.gz.gov.cn/scjd/SCJDxkgg.html。
附件:1.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docx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