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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首次备案相关事宜的通告

发表时间:2022-04-19 17:17:23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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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0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市监规字〔2022〕3号)(详见附件1),自2022年4月18日起开始实施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工作。

  一、备案主体

  广东省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下同)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市场主体资格且在销售活动前依法备案。

  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无需办理备案。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经营者继续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届满之日前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备案。

  自2021年4月29日至本通告施行之日前,已取得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且已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本通告实施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备案。

  二、申请途径

  途径1:广东政务服务网→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首次备案”事项

  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

  途径2: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审批网

  网址:http://scjgj.gz.gov.cn/ztzl/spypxzspwsbl

  途径3:前往经营地址所在的各属地监管所大厅在工作人员指导协助下办理。

  三、备案结果发放及查询方式

  (一)备案主体依法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备案机关对备案信息完整、规范性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备案机关即时予以备案,发放备案编号,不再发放任何纸质证明文件。

  (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对外查询途径为:

  审批公告:http://scjgj.gz.gov.cn/scjd/SCJDxkgg.html。


  附件:1.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docx

      2.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范本).docx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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