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BG06121258670号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决定书(穗天市监撤字〔2022〕审批001号).pdf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