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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用于贸易结算电动汽车充电桩进行强制检定的告知书

发表时间:2024-11-21 16:59:09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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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电动汽车充电桩运营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用于贸易结算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其中,电动汽车充电桩于2023年1月1日起实行强制检定。

  请各公司对辖下安装运营的用于贸易结算的充电桩进行核查:

  一、若已投入运营,未经强制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应立即停止运营充电服务,并于收到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广东省强制检定管理平台(网址:https://www.gdqjp.com)进行备案,预约强制检定(该平台备案审核通过实施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免征强检收费),经强制检定合格后方可再投入运营。

  二、新安装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动汽车充电桩,需经强制检定合格后才可投入运营。有备案或约检疑问可关注“广州计量”微信公众号,查看“客户服务检备案”或拨打电话:充电桩备案咨询83365352,充电桩检定咨询89858760。

  三、各单位收到告知后仍使用未经强制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充电桩用于贸易结算,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特此告知。

  附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公告】.pdf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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