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州颜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机构登记号:PDY08336144010616D154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K3GUXP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 所:广州市天河区华庭路4号首层102房
法定代表人:苏乐川
经营范围:医疗美容
经查明,当事人广州颜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备案过程中冒用苏乐川、段文的签名信息,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发出的《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穗天市监内变字〔2020〕第06202001200236号),上述《通知书》载明法定代表人由苏乐川变更为卢翰等内容。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于2021年10月27日、2022年5月5日根据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粤7101行初1352号)判决书,分别作出《关于广州颜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作废的公告》《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穗天行审撤字〔2022〕77号)。
2020年8月17日当事人广州颜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向我局申请办理广州颜所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执业许可证》校验业务,向我局提供由卢翰作为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我局于2020年9月8日办理该机构校验许可。
现经生效判决认定,卢翰不具备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当事人广州颜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不具备真实性。
当事人广州颜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广州市天河区卫生健康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穗天卫审撤字〔2021〕1号),本局拟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广州颜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校验行政许可,撤销登记并不免除违法行为人的行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广州市天河区卫生健康局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