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谭雯
身份证号码:654301****3520
医师资格证书编码:201465110654301198805203520
当事人谭雯向我局申请办理美容主诊医师备案,提交《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浙江医院出具的《结业证书》(进修专业为医疗美容类,盖“浙江医院医务部”印章)等材料,我局为其办理上述备案。
经查明,浙江医院明确承认上述《结业证书》不具有真实性,即当事人谭雯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不具备真实性,使用虚假进修结业证书办理上述备案,谭雯不符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的规定,故本局拟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谭雯美容主诊医师备案,且不免除违法行为人的行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广州市天河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