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有关单位、各医疗机构: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我区营商环境,规范我省互联网医院执业登记工作,促进互联网医院加快发展,根据《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2〕2号)等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区互联网执业登记实际情况,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互联网医院执业登记问题
根据互联网医院相关设置标准和工作规范,结合互联网医院监管中存在问题,参考其他地区互联网医院执业登记审核标准,制定印发《天河区互联网医院执业登记审核细则》(详见附件)。
(一)诊疗科目和科室设置
互联网医院根据开展业务内容确定诊疗科目,不得超出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必须设置医疗质量管理、信息技术服务与管理、药学服务等部门,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设立的各部门不得挂靠于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
(二)人员配备
互联网医院各线上诊疗科室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注册在互联网医院(含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其对应的实体医疗机构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正高级、1名副高级职称的执业医师注册在实体医疗机构(可多点执业)。
(三)系统对接及安全保护
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应当与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接。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不得以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作为对接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的主体,其信息系统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应独立备案,不得以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作为备案主体。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在有效期内。
(四)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
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应对为一级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含一级),实体医疗机构的地址作为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的备注地址,实体医疗机构对互联网医院负有监督指导责任,建立对互联网医院医疗质量评估制度,开展医疗质量评估,相关评估报告作为互联网医院年度校验审核依据。
二、关于执业规范问题
(一)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需在客户界面首页设置公示栏,公示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备案证)、医师电子证照、诊疗药品价格,及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广东省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等。
(二)互联网医院开展诊疗活动时应对充分告知患者互联网诊疗相关的规则、要求、风险,取得患者知情同意后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三)处方应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不得在互联网上开具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处方以及其他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为6岁以下儿童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定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四)开展互联网诊疗过程中所产生的电子病历信息,应当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电子病历格式一致、系统共享,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质控。互联网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互联网医院注销后,所保管的病历等数据信息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继续保管。
(五)各互联网医院要根据通知要求自查整改完善,特别是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要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调整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主体信息,及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的对接主体,更新对接监管平台回执,并将回执于9月23日前交至区卫生健康局法规监督科。局法规监督科、医政医管科、财建科、区卫生监督所及时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做好互联网诊疗服务及网络安全管理。
广州市天河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