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恒志广告有限公司、李春:
经查明,广州恒志广告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行政许可,我局依法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络,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穗天行审撤字〔2023〕70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3号506室;
邮政编码:510663;联系电话:020-37690337;
附件:穗天行审撤字〔2023〕702号--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广州恒志广告有限公司).pdf
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
2023年10月12日
公告原文:穗天行审公告〔2023〕2095号--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关于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穗天行审撤字〔2023〕702号)的公告(广州恒志广告有限公司、李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