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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关于送达《不予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穗天行审不予撤字〔2024〕3号)的公告(穗天行审公告〔2024〕747号)

发表时间:2024-03-06 16:50:50 信息来源: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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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明,申请人闫迟向本局申请撤销你司登记其本人为股东的事项。本局综合调查材料,认为申请人闫迟对你司登记其为股东的事项知情或事后曾予追认,我局依法作出不予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因你司不在注册地址经营,现向你司公告送达《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不予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穗天行审不予撤字〔2024〕3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3号506室;

  邮政编码:510663;联系电话:020-37690337;

  附件:穗天行审不予撤字〔2024〕3号--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不予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广东狼道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3045257705)).pdf

  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

  2024年3月6日

  公告原文:穗天行审公告〔2024〕747号--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关于送达《不予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穗天行审不予撤字〔2024〕3号)的公告(广东狼道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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