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天教规字〔2022〕1号
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局关于印发天河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天河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规定》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教育局反映。
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局
2022年5月26日
天河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天河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广州市幼儿园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区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产权为天河区教育局,目前正由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承办的民办性质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区教育局自行举办和区教育局属下事业单位举办的幼儿园,性质属于公办幼儿园,按照公办幼儿园的规定办理。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申请在配套幼儿园开办公办幼儿园的,见其他规定。
本规定所指幼儿园承办权是指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使用天河区教育局名下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场地,举办民办性质幼儿园的权利。
第三条 幼儿园的办学原则:
(一)依法办园。
幼儿园在开办期间,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关于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具体要求,接受区教育局的管理,端正办园方向,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
(二)普惠办园。
获得承办权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为“承办者”)应当将幼儿园开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确定幼儿园承办者的公开竞投由区教育局负责组织。承办者确定后,由区教育局与承办者签订配套幼儿园承办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办期限不超过五年。
第五条 符合开办条件的幼儿园,应按区行政审批部门要求递交开办申请,通过审批且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幼儿园方可正式招生及开展保教活动。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变更、续期、注销等申请按区行政审批部门要求办理。
第六条 区教育局作为幼儿园场地的所有者和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承办者收取承办费,并全额上缴区财政。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承办费按区教育局委托有相应资质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按承办期起始日作为评估基准日,评估采用成本测算法确定承办费。在承办期满后续约,则需重新进行评估。承办费原则上每半年缴纳一次,承办期到期前一年,承办费一次性缴纳。
第七条 幼儿园应当按照相关收费要求进行收费并公示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公示后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能抬高收费标准或增设收费项目。配套幼儿园收取费用的期限不能超过幼儿园承办期。
第八条 在开办期间,配套幼儿园接受物业服务、需缴交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费由幼儿园或承办者承担。
第九条 幼儿园应当不断改善办园条件,创设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使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第十条 幼儿园应当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尊重个体差异,根据本园的实际合理制定幼儿的一日生活作息制度,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中,培养幼儿的主动探索、动手操作、合作交流和表达等能力,传授基本的文明礼仪,开展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和粤语等地方文化教育,培育幼儿良好的卫生、生活、行为习惯和自我保护能力。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教育内容,不得开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第十一条 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园长是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办者应当足额保障学校日常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和提供其他必要条件,应按照省、市、区及有关部门的规定落实好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幼儿园在开办期间,幼儿园及其承办者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出租、出售、抵押、转借配套幼儿园的场地、房屋或设施设备;
(二)损毁配套幼儿园的场地、房屋或设施设备;
(三)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变相转让配套幼儿园的承办权;
(四)未经批准,私自与第三方开展合作办学;
(五)改变配套幼儿园的教学用途;
(六)挪用办学资金,用于其他非教学用途;
(七)承办者未经教育局同意停办幼儿园;
(八)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未能通过年检;
(九)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十)违反国家、省、市、区教育、国有资产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其他行为。
如有上述情形,区教育局有权收回承办权,终止承办协议,并追究承办者的责任。
第十三条 承办协议到期承办者有意续办的,应在协议到期12个月前,向区教育局书面提出续办申请,如幼儿园在承办协议到期前两年内,获得由区教育局组织的幼儿园保教质量考核优秀等次的,可优先续签协议;如未达优秀等次,区教育局将对其进行专项评估,如达标,可优先续签协议;如未达标,将不予续签协议,由区教育局通过公开竞投方式重新确定承办者。区教育局原则上在协议到期前对是否可以续办进行明确。
承办期限届满时,如出现疫情等特殊情况的,经承办者申请,区教育局批准,承办期可延续最长不超过一年。
如遇政府因开办公办幼儿园等原因决定收回配套幼儿园的,由双方按承办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 承办者在承办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不能继续履行承办协议的,由区教育局通过公开竞投方式重新确定承办者:
(一)作为法人的承办者注销、吊销;
(二)作为自然人的承办者死亡;
(三)其他无法继续履行承办协议的情形。
第十五条 承办者应在幼儿园终止办园时负责在园幼儿的分流,并依据相关规定妥善解决在园教职工的安置及补偿问题。
第十六条 承办协议终止或解除,承办者有义务将配套幼儿园的场地、房屋或政府财政资金投入的设施设备无偿移交给区教育局,区教育局组织进行移交接收。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