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小孩出生登记手续时,公安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中登记的名字办理户口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国务院关于公布〈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通知》《教育部等十二部门关于贯彻实施〈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通知》规定,公民在申报户口登记时,姓名登记项目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填写。同时,根据《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卫规〔2017〕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新生儿中文姓名应用规范汉字填写;第二十六条以及第二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对不能进行出生登记的可予以更换。因此,公安机关在办理出生登记时,发现《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姓名用字不属于通用规范汉字的,将出具不能办理户口登记的函交予申请人,由申请人向发证单位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对于其他情况需要变更新生儿名字的,新生儿父母(监护人)应向公安机关申办新生儿登记户口后,再向户籍所公安机关申请户口项目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