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由于迁移户口发生地址变更,记载原地址的身份证在有效期内仍有效,是否必须换领居民身份证问题公安机关没有强制性要求,以群众自愿换证为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的规定,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具有地址追加功能,公民变更地址不需换证,可通过“地址追加”进行变更,地址追加后证件表面地址信息没变,但通过身份证读卡机可显示地址已变更。目前公安部未推出“地址追加”功能,为方便群众使用证件,迁移户口发生地址变更的可重新换领新的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