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居民因丢失需补办居民户口簿的,由户主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补办申请(注明户内人员情况),到户口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经公安机关审核确认无误的,当场办理;因特殊情况需作进一步调查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补发新的居民户口簿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遗失的居民户口簿重新找到的,应当交派出所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