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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人员办理市内户口迁移的所需证明材料有哪些?

发表时间:2021-05-21 11:35:20 信息来源:区教育局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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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学生集体户口、福利院集体户口等不可市内迁移集体户口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一、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择业期在本市落实工作单位且经省、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接收,准予在我市入户的,可办理迁入本市居民户口。须参照《招生入户办理须知》办理。

  二、原籍省外(省内)生源的大、中专院校集体户口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父母双方已迁来本市的,该学生毕业、退学、休学、肄业后可准予随父母迁入本市居民户口。提供毕业证书或提供学校出具的退学、休学、肄业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父母亲户口簿。

  三、办理了《收养登记证》的福利机构集体户口的儿童随养父母入户或年满18周岁且已有独立生活能力(提供已参加工作的单位证明)的福利机构集体户口人员符合市内迁移条件的,可办理迁入本市居民户口。须参照《户口市内迁移申办须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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