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学生集体户口、福利院集体户口等不可市内迁移集体户口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一、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择业期在本市落实工作单位且经省、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接收,准予在我市入户的,可办理迁入本市居民户口。须参照《招生入户办理须知》办理。
二、原籍省外(省内)生源的大、中专院校集体户口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父母双方已迁来本市的,该学生毕业、退学、休学、肄业后可准予随父母迁入本市居民户口。提供毕业证书或提供学校出具的退学、休学、肄业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父母亲户口簿。
三、办理了《收养登记证》的福利机构集体户口的儿童随养父母入户或年满18周岁且已有独立生活能力(提供已参加工作的单位证明)的福利机构集体户口人员符合市内迁移条件的,可办理迁入本市居民户口。须参照《户口市内迁移申办须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