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提交资料需同时提供翻译文本。
根据民政部规定,为确保“婚姻状况证明”等外文材料译文的真实性准确性,由下列机构之一出具的翻译文本,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接受:
1.当事人所在国驻我国使领馆;
2.我国驻外使领馆;
3.有资格翻译机构(翻译机构为国内各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