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齐所需有效证明材料,到档案保管部门便可查阅。
(1)所需材料:
①婚姻当事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即可查阅。当事人不能亲自查阅的,可委托他人代为查阅,受托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授权委托书查阅;
②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工作人员凭工作证、单位介绍信查阅;
③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凭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查阅与诉讼案件有关人员的婚姻登记档案;
(2)查阅地点:
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经办当事人婚姻登记的机关或同级国家档案馆)
(3)婚姻登记处查阅档案流程:
①申请人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②审查资料;
③调阅档案;
④查阅记录备案。
(4)到档案馆查阅的,请咨询各级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