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穗劳社养〔2005〕5号)的规定,凡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其原在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后,可通过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或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方式解决养老保险问题:1、现为本市城镇户籍。2、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7月31日期间离开本市的市、区属国有、集体企业。3、本市的市、区属国有、集体企业的原固定职工;原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省、市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4、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若您符合条件但在此之前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请向您户籍所在区社保经办部门咨询。
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请咨询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