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市民来电反映,其为男性湖南户籍人员,55岁开始在广州参保,达到退休年龄前补缴了广州10年工作未缴费年限,现咨询能否在广州办理退休?
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六条规定,外省户籍参保人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以省为单位,下同):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另外,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第六条规定,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参保地不作为待遇领取地。对只有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归集归并。
在广东省属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情况: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后才首次在广东省参保、且首次参保时间在2010年1月1日之后(含当日)的,在广东省属于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缴纳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不予改变)。
如按上述规定确定广东省为待遇领取地,则按照《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粤府办[2008]76号)规定,应在广东省内最后参保地申领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