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35号),9月1日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退休人员,其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标准为参保人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2;
抚恤金标准以参保人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在职时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多缴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每领1年养老金发放月数减少1个月,最终发放月数不足9个月的按9个月计算,超过24个月的按24个月计算。
2、8月31日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其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按原口径执行。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计发基数为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1)丧葬费=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2)抚恤金=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3、正在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养老金发放至退休人员死亡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