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1、《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
2、《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险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5、《广东省基本养老关系转移责任分担与转移基金管理办法》(粤劳社函〔2008〕2092号)
6、《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业务若干操作办法的通知》(粤社保函〔2014〕70号)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
二、办理条件及所需材料
(一)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7号)第25条关于“实现信息系统省级集中应用和业务数据省级集中管理后,参保人在省内流动就业参保的,不再办理企业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手续”的规定,现决定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不再转移业务信息。自2021年4月开始,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不再转移业务信息的要求,对于参保人在省内跨地区存在缴费记录的情况,参保人向省内最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缴费归集,将参保人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归到同一统筹区。
(二)跨省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
1、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注:临时账户指2010年1月1日后外省户籍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在广东省首次参保缴费的(以实际按月缴费时间为准)。
2、所需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市民)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原件等。
(2)如为一般账户,提供加盖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公章且近期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
(3)如为临时账户,提供加盖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公章且近期打印《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联系函/回执》
(4)如申请人为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 还需携带本人户口本原件。
(5)如申请人属于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从省外调动入广州市的需提供批准部门开具的人事调动批准材料(如调令、商调函等)原件。
(6)如申请人转入的缴费年限存在两地重复缴费办理退款时,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办理转入申请时提供):
①填写《异地转入养老保险重复缴费处理意见书》;
②提供申请人本人如下任一账户信息材料 (复印件需填写账户名称、申请人证件号码、本人签名确认):
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市民)卡、广州开设的活期类银行结算存折、银行卡(银行卡反面须有持卡人签名)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工行、农行、建行、中行、农商行、邮储银行无需经中国人民银行中转,转移基金到账较快)。
(7)如为他人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或社会保障(市民)卡等。
三、办理流程
具体办事流程及指南,可在广东政务服务网查阅(网址:http://www.gdzwfw.gov.cn/portal/search?region=440000&keyword=%E5%9F%8E%E9%95%87%E4%BC%81%E4%B8%9A%E8%81%8C%E5%B7%A5%E5%9F%BA%E6%9C%AC%E5%85%BB%E8%80%81%E4%BF%9D%E9%99%A9%E5%85%B3%E7%B3%BB%E8%B7%A8%E7%9C%81%E3%80%81%E7%9C%81%E5%86%85%E8%BD%AC%E5%85%A5%E7%94%B3%E8%AF%B7&areaCode=440106&departmentCode=&type=all&onlyCorrespondingLevel=false&onlyOnlineable=false)。
四、办理地址
目前该项业务可以到各街道政务与社区服务中心社会保险经办窗口办理,建议市民根据实际情况,就近选择办理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