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供参考)
【案情摘要】
黄女士是广州市人,从事为社区内家庭带小孩或打扫卫生的家政服务工作。工作时间有长短,收入不稳定,服务对象不固定,她是否可以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如何?
【处理结果】
黄女士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以广东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0%。
【案例分析】
本案例涉及两个核心问题。
一、依法参加养老保险是每个劳动者法定义务。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关于“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以及第十二条第三款关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规定,每个劳动者要实现退休时能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做到“老有所养”,就应依法参加养老保险。
广州市从1998年起已实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1998年4月2日印发、从1998年7月1日起实施的《广州市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本市其他个体劳动者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这一政策规定,为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提供了通道,解除了灵活就业人员的后顾之忧。
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
依据《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第二条第三款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也可从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起步,逐步过渡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规定,以及第六条第二款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原则上按20%执行”的规定,这就明确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和缴费比例,规定了我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统一规定为20%,其中12%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
本案例的黄女士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假设她在2011年12月参加广州市的基本养老保险,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为:广东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363元×缴费比例20%=672.6元;其中划入个人账户为:广东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363元×划入个人账户比例8%=269.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