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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3-06-05 16:05:13 信息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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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民规字〔202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局、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总工会、残联:

  《广州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部门反映。

  广州市民政局

  2021年5月25日


广州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的兜底保障作用,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根据《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府〔2015〕27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的意见》(穗府函〔2016〕12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工作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老年人可以申请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一)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60周岁的。

  (二)无传染病或传染病已治愈,或经传染病专科医院诊断无传染性的。

  (三)无患严重精神障碍,且无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为及不存在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

  (四)已按规定接受老年人照顾需求评估(以下简称“照顾需求评估”),且评估结果在有效期内。

  为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在本市居住的老年人可不受户籍限制。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评估本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工作。

  市老年人服务中心在市民政部门统筹下负责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事务性工作。

  各区民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管理本辖区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工作,督促本辖区新(扩)建公办养老机构在投入运营后3年内发布全部轮候床位。

  公办养老机构负责定期向市老年人服务中心提供准确的评估轮候信息,配合做好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评估轮候

  第五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广州市为老服务综合平台(以下简称“为老平台”)申请轮候公办养老机构、照顾需求评估、授权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服务。

  照顾需求评估的评估方式、收费标准等按照本市老年人照顾需求评估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市老年人服务中心应在收到轮候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核实,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入轮候队列。

  村(居)委会应为老年人申请轮候公办养老机构协助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七条 公办养老机构轮候通道按照优先次序分为特殊保障通道、优先轮候通道和普通轮候通道。

  (一)特殊保障通道面向有集中供养意愿且户籍所在街镇或相邻街镇的供养服务机构无法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特困人员。公办养老机构应按照国家、省、市关于落实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有关要求做到应收尽收,应养尽养。

  (二)优先轮候通道面向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或者部分失能、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低保家庭老年人、低收入老年人、老年的烈士遗属、享受抚恤补助的老年优抚对象、荣立三等功以上的老年退役军人、为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在本市居住的老年人,其他经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优先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三)普通轮候通道面向除本款第(一)、(二)项情形之外的老年人。孤寡老年人先于本通道内其他老年人轮候入住。

  同一轮候通道按照申请人的照顾需求评估等级,由高至低逐级排序。照顾需求评估等级相同的,再按照申请人的申请时间(指在为老平台上申请轮候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序。

  第八条 申请优先轮候通道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在申请轮候时,应按照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相关规定执行,授权民政部门、核对机构,核对其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轮候前12个自然月的家庭收入、截至核查之日的财产等经济状况。符合条件的,进入优先轮候通道,不符合条件的,进入普通轮候通道。

  第九条 本市户籍申请人可以从市级公办养老机构和户籍所在区的区级公办养老机构中选择两个轮候志愿。

  普通轮候通道的申请人还可以选择两个跨区轮候志愿(不含市级公办养老机构)。由同意接受跨区轮候的公办养老机构按照跨区轮候队列先后顺序安排入住。

  为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申请人可以从市级公办养老机构和本市居住地所在区的区级公办养老机构中选择两个轮候志愿。

  第十条 夫妻一方或双方照顾需求评估等级为5-6级的,可以该照顾需求评估等级申请夫妻共同轮候志愿。如夫妻双方为不同户籍区的,申请轮候市级公办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夫妻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进入轮候队列,由公办养老机构根据床位实际情况安排入住。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通过为老平台及时更新个人信息,经核实符合变更轮候通道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调整轮候通道;不符合条件的,在原轮候通道继续轮候。

第三章 安排入住

  第十二条 公办养老机构应在产生空余床位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为老平台发布床位信息,并按照轮候队列先后顺序通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现场接受资格核实。

  对于公办养老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短信均无法取得联系的申请人,由市老年人服务中心通过市民政部门公众网以公告形式告知其在3个工作日内主动联系公办养老机构接受资格核实。申请人未按期接受资格核实的,视同放弃本轮候志愿,由公办养老机构作退出轮候处理。

  第十三条 申请人接受资格核实,需向公办养老机构出示或提供以下材料:

  (一)接受资格核实前两个月内由本市具有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格检查报告和既往病史资料,检查项目应包括胸片、心电图、生化全套(包括肝功能、肾功能、血糖等检验项目)、传染病筛查(包括肺结核、梅毒、病毒性肝炎等检查项目)。既往患有传染病的,还需出示传染病专科医院出具的传染病已治愈或无传染性的诊断结论。申请人应在公办养老机构指引下接受健康检查,排除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情形。

  (二)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需出示《优抚证》。

  (三)烈士遗属需出示《烈士证明书》《烈士光荣证》、与烈士间亲属关系证件(如户口簿、出生证、结婚证)。

  (四)荣立三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需出示立功证书。

  (五)孤寡老年人需提供由本人出具的书面告知承诺。

  (六)为本市作出重大贡献的本市户籍老年人需出示国家、省、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区人民政府颁发的荣誉证书;非本市户籍老年人需出示在本市获得的国家、省、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区人民政府颁发的荣誉证书。

  民政部门牵头通过书面告知承诺、职能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逐步简化申请人在资格核实所需出示或提供的材料。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第十四条 申请人对资格核实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由公办养老机构协助向主管民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民政部门在收到复核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公办养老机构。民政部门作出的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十五条 公办养老机构应按照申请人完成资格核实时间先后顺序,通知与空余床位类别一致的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入住手续。申请人未按期办理入住手续的,视同放弃本轮候志愿,由公办养老机构作退出轮候处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人接到公办养老机构的资格核实、办理入住手续通知后,因紧急住院治疗无法按期办理且向公办养老机构出示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论的,由公办养老机构适当延长其资格核实、办理入住手续期限。

  申请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后,其另一个轮候志愿随即终止;除公办养老机构医疗服务条件无法满足需求外,不得再申请轮候本市公办养老机构。

  第十七条 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对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办养老机构作退出轮候处理,且一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轮候本市公办养老机构:

  (一)未按规定接受资格核实或办理入住手续的。

  (二)填报不实信息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三)扰乱公办养老机构正常轮候秩序的。

第四章 转介定点机构

  第十八条 各区民政部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在本市依法登记且经民政部门备案或持有有效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养老机构中选定至少1个定点养老机构,为本区户籍特困人员、轮候3个月仍未能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优先轮候通道申请人提供安置服务。申请人入住定点养老机构后,可以选择保留原轮候志愿。

  第十九条 区民政部门与本区定点养老机构以协议方式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政府采购价格高于本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公办养老机构收费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区民政部门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纳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条 区民政部门指导本区定点养老机构参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开展资格核实和办理入住手续。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一条 新建成公办养老机构经主管民政部门同意并抄报市老年人服务中心后再发布床位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办养老机构已运营轮候床位不满500张的,设置10张应急床位;已运营轮候床位达500张以上的,设置20张应急床位。

  经本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区人民政府同意,公办养老机构可启用应急床位为申请轮候本机构人员、因本市养老机构暂停或者终止服务且暂未得到妥善安置的服务对象提供临时安置。临时安置期限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长安置期限的,延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第二十三条 公办养老机构不得擅自接收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未经为老平台转介的老年人入住。

  市、区民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定期检查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工作,公布公办养老机构轮候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和咨询。

  第二十四条 市、区民政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市老年人服务中心、公办养老机构应对申请人个人信息保密。

  第二十五条 市、区民政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市老年人服务中心、公办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公办养老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主要由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市、区级养老机构。

  本办法所称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等6类疾病。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照顾需求评估是指评估机构按照民政部门统一要求,依申请评估在本市居住且年满60周岁老年人的能力情况、医疗照护情况、疾病情况等,确定其能力等级和照顾需求等级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经济困难老年人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高于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但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倍,且本人及其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老年人。家庭成员包括本人及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义务的成年子女,但不包括连续三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本办法所称孤寡老年人是指无配偶、无子女的老年人;高龄老年人是指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

  本办法所称作出重大贡献老年人是指获得国家、省、市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市民,以及经国家、省、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荣誉获得者。

  第二十七条 政策实施设定过渡期,过渡期内原轮候队列的排序规则不变,自2021年12月1日起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调整原轮候队列排序。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5日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民规字〔202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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