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送审单位必须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或者是经政府部门确认具有人事代理权的社会服务机构(注:如果不是上述单位性质的,可以个人名义送审)。
审核对象是已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具有符合国家工龄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的:
1、国有、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
2、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原固定职工;
3、机关事业单位转制的工勤人员(原固定职工);
4、2000年2月之后辞职离开我市市、区属机关、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的人员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5、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的通知》(粤府函294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处理意见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4号)规定的:(1)2014年9月底前,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编制内工作人员(不含按国家规定应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合同制工人,以及已经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因调动、改制、经批准辞职及辞退后参加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的;(2)1994年1月至2014年9月因调动、改制、经批准辞职及辞退后离开外省机关事业单位、驻我省的中央机关事业单位,参加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的人员。
送审时间: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的通知》(粤府函[2021]294号)第三条第(四)点:“参保人的视同缴费年限由待遇领取地负责审核”规定。若申请人待遇领取地确定为广州,需在广州申请办理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审核的,退休前半年可根据广州市《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办事指南》进行申请养老视同审核。
《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与发放 参保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时,由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申领、审核手续并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年度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死亡待遇等。”
1、在职职工
(1)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 , 填写《申请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并盖章;
(2)有档案管理权的市属和区属单位,由单位向参保所在区社保经办部门申请;没有档案管理权的市及区属单位(外资、私营企业、民营、民办非企业等)、个体工商户的雇主、雇员等,向户籍所在区社保经办部门申请,区社保经办部门受理、初审并加具意见后,报审核机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
(4)市审核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在审核期限内予以批复。对资料不全的,审核机构发出补充资料通知书,由单位或职工补充有关原始资料。单位或职工补充资料后,审核机构在审核期限内予以批复。
2、失业人员
(1)失业人员凭有效身份证、户口簿、有效失业证向户籍所在区社保经办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2)区社保经办部门受理、初审并加具意见后,报市审核机构审核;
(3)对资料不全的,审核机构发出补充资料通知书,由失业人员或原企业补充有关原始资料。补充资料后 , 审核机构在审核期限内予以批复;
(4)市审核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在审核期限内予以批复,审核机构审核后,通知送审人领回审核结果。
本服务事项不收费。
★ 办理时限:
1、按照审核部门受理时约定的审核期限办理。
2、临近退休年龄的被保险人,在受理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论
★ 领件须知:
申办后用人单位或申请人凭收件回执和有效证件按规定时间到原递件窗口领取办理结果。领件时请仔细检查、核对有关的资料。
1、有效身份证件及户口本;
2、《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3、职工档案;
4、送审单位的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注:《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 请到区社保经办部门前台自取。或到广东政务网搜索“企业职工历史信息审核申请”,下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历史信息审核申报表》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