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2、《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35号)
二、办理条件
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死亡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2011 年 7 月 1 日后,参保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且未领取工伤保险或失业保险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其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得跨地区、跨险种重复领取。
三、办理材料
(一)有遗属签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单位申报的,需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他人申报的,需提供个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申领死亡待遇遗属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参保人已经激活的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或借记卡。参保人银行账户全部注销的,提供申领死亡待遇遗属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或借记卡。需要通过“单位代发”方式发放死亡待遇的,须提供遗属授权同意将死亡待遇发放至参保人单位账户的声明书。
(四)《广东省社会保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主要承诺内容为参保人死亡时间、申领死亡待遇遗属与参保人的亲属关系等。若遗属自愿提供死亡证明、关系证明材料的,可不填写承诺书。(重要提示:①社保经办机构将通过部门间数据比对方式对承诺书中填写的死亡时间进行核查,若数据比对查验不到参保人死亡时间的,遗属仍需提交死亡证明;②对于死亡待遇发放至参保人账户或单位账户的,社保经办机构不再核查遗属与参保人亲属关系;对于死亡待遇发放至遗属账户的,社保经办机构将通过部门间数据比对方式核查遗属与参保人亲属关系,若数据比对查验不到亲属关系的,遗属仍需提交关系证明材料。)
(五)若申领死亡待遇的遗属不是参保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须提供参保人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有关材料(死亡待遇发放至参保人账户或单位账户的,无需提交该材料)。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地址
目前该项业务下沉各街道,可直接到天河区各街道政务与社区服务中心社会保险经办窗口办理,建议市民根据实际情况,就近选择办理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