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名称 | 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事项名称 |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之转出 |
服务对象 | 个人 企业 |
办理依据 | 1.《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粤社保函〔2014〕117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粤社保办〔2014〕518号) |
办理条件 | 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在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前,如在广州市及广州市统筹区外(包括省内市外、省外)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形,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衔接: 1.广州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出到异地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且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在本统筹区外(包括省内市外、省外),所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已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办理归集至本统筹区外的待遇领取地后,可办理广州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出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2.广州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出到异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已办理所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广州市,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或按规定延长缴费仍不足15年,可办理广州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出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 注意: 1.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2.城乡养老保险衔接办理的时点是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前。 |
办理程序 | 1.办理广州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出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参保人员,回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申请。 办理广州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出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参保人员,向广州市的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出,出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索取加盖公章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向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申请。 2.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对所需的相关资料予以审核,审核同意转入的在15个工作日内发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简称《联系函》)。 3.广州市的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出手续,转出基金。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出的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出的生成《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向待遇领取地发出。 4.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信息表》且转入基金到帐后,核对无误的在15个工作日内录入相关信息,完成转移接续手续。 |
所需材料 |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用人单位代办的还需单位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
联系方式 | 联系电话:12345 |
手工办理方式 | |
受理部门 | 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资料转递途径 | 资料直接送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前台 |
办理期限 | 1.凭证打印原则上即场办结(特殊情况或采取受理制) 2.收到正确的联系函后15个工作日内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转移信息表并转出资金。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方式 | |
系统名称 | 暂不提供网上办理 |
链接地址 | 无相关内容 |
资料转递途径 | 无相关内容 |
办理期限 | 无相关内容 |
备注 | 无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