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简称“个人账户”)的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及十二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记录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单位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
个人账户是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以及跨统筹范围转移、退休前退保、退休前离境定居或死亡终结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领取个人账户有关待遇的主要依据。
根据1999年1月22日发布实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第四条关于“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的规定,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关于“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的规定,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广州市从2006年7月开始调整)。
二、个人账户的管理
1.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到账后按省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当年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公布前,发生待遇支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暂不计算利息,当年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公布后,重新核定待遇。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或欠缴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继续计息,欠缴时段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足额补缴后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前后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2.基本养老保险以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一个结息年度,在每个年度结束后对个人账户进行结算,办理跨统筹区、跨制度转移手续的参保人,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关系转出当年不计息结转;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关系转出当年 1 月 1 日起计息。
3.在职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月积数法计算,即至本年度末个人账户储存额在一个年度内按月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至本年度末个人账户储存额=上年度末个人账户储存额×(1+本年度记账利率)+本年度记账额本金+本年度记账额利息
其中:
本年度记账额利息=本年度记账月积数×本年度记账利率×1/12
本年度记账月积数=∑[n月记账额×(12-n+1)]
(n为本年度各记账月份顺序号,且1≤n≤12)
4.参保人办理退休或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即时计息结转,每年按规定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支付养老金后的余额部分进行计息结转。
三、个人账户的支付
1.参保人员办理退休前离境定居、一次性退休、死亡终结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退回个人账户储存额。
2.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该年度记账额本金)的利息计算至其退休之月止。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于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每月作相应扣减,直至扣减完毕。
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年利息按月积数法计息,计算公式如下:
年利息=个人账户年初储存额×本年度记账利率-本年度支付月积数×本年度记账利率×1/12
本年度支付月积数=∑[n月支付额×(12-n+1)]
(n为本年度各支付月份顺序号,且1≤n≤12)
当参保人退休时,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是以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就是可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等因素确定。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后,由社会统筹基金继续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
附:国务院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