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记录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单位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
个人账户是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以及跨统筹范围转移、退休前退保、退休前离境定居或死亡终结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领取个人账户有关待遇的主要依据。
本市从1994年1月起为在职的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之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其参加工作之月起建立个人账户。
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按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账;1998年7月至2006年6月前(含2006年6月)按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基数的11%记账;2006年7月起按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基数的8%记账。
办理部门:广州市各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