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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部门调整失业待遇发放方式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医保待遇如何享受

发表时间:2022-06-22 15:18:33 信息来源: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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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社保基金中心调整失业金发放时间以及失业保险基金缴纳医保费的时间后,医保经办机构将与社保经办机构通过数据共享方式保障失业人员计发失业待遇期间就医待遇不受影响,但医保个人账户注资将调整至失业金发放的次月拨付。如因数据交互原因导致部分新增领取失业待遇人员的医保待遇不正常,失业人员可凭社保经办部门核定的失业待遇申领材料到各医保分中心或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申请开通医保待遇。

  例如:11月申请失业保险金并审核通过可以计发11-12月的失业待遇,社保经办部门将信息共享到医保中心后,失业人员11-12月可享受医保待遇(失业保险基金补缴成功后,11月1日后如发生就医费用,可后续进行补记账或零星报销。)。按照新规定社保部门在12月10日发放11月的失业金并为失业人员补缴11月的医保费,医保中心将在1月划拨所属期为11月的个人账户注资。社保部门在1月10日发放12月的失业金并为失业人员补缴12月的医保费,医保中心将在2月划拨所属期为12月的个人账户注资。

  2.如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上月已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和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的失业人员。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按照规定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当月开始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相关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当月存在医保待遇重复的情况。对于此类失业人员可在其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次月按规定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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