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做好我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地税社保系统衔接工作的紧急通知》(粤人社明电〔2016〕4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相关社保经办配套调整工作的安排,自2016年10月1日起,社保业务经办机构不再对外出具社会保险登记证,原要求企业使用社会保险登记证办理相关社保业务的,一律改为使用营业执照副本办理(本市签发的营业执照无需提交纸质件、复印件,仅提供单位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