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试行)>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1〕243号)
一、社会保险费计征基数按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核定。工资、薪金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包括从单位财务、劳资、工会、后勤和其他部门取得的各类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一切货币、实物(折价)、有价证券所得)。按规定申报的工资、薪金不扣除各项税、费、金支出项目。企业发放给员工的年终奖、企业年金,其性质属于员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因此,应并入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社会保险费。
二、新开办单位的从业人员、重新参加再就业人员、新参加工作人员,以起薪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的金额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社会保险的缴费年度以当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缴费年度。缴费个人以上年度(1至12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数(即税款所属期)为缴费基数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按所属缴费个人的缴费基数总额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本人的缴费工资高于险种的上限时,超过部分不计征;低于险种下限时,按下限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