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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023年6月社保缴费基数表

发表时间:2023-06-05 15:45:41 信息来源:市税务局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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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用人单位适用

征收品目名称调整时间缴费基数上限缴费基数下限费率(%)备注
单位个人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2.7-8249304588158
2022.9-2023.6148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2022.7-2022.113607272145.452自2022年12月1日起,原“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和“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待遇整合到“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并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列支,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无需另行缴费。
2022.12265445309
2023.1-122836856746.852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2022.7-2022.11120240.26
补充医疗保险2022.7-2022.11120240.5
工伤保险

2022.7

-2023.4

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的总额工伤风险基准费率
0.2%,0.4%,0.6%,0.8%,0.9%,1.0%,1.2%,1.4%。
 __1、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下限不低于广州市职工最低工资2300元。
2、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其费率分为三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施费率下浮;用人单位属于二类至八类行业的,其费率分为五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执行浮动费率的缴费单位名单及费率由人社部门提供。
3、2022年5月1日起,全省参保单位统一阶段性下调缴费费率20%。
2023.5-64.2023年5月1日起,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按照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浮动费率办法确定,不再进行阶段性下调。
特定人员工伤保险2022.7-2023.6249304986适用该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标准 __
失业保险2022.7-2023.43607223000.32/0.48/0.80.2
2023.5-60.8

  二、灵活就业人员适用 

险种调整时间缴费基数费率缴费金额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2.7-2023.6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上限:2493020%4986.00 
下限:4588917.60 
失业保险2022.7-2023.6以其参保前灵活就业十二个月的平均收入上限:360721%360.72 
下限:230023.00 
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2022.7-2022.11
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12024
0.002631.26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12024
0.00560.12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7214
0.07504.98
2022.12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即2020年)上限:265447%1858.08 
下限:53097%371.63 
2023.1-12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即2021年)上限:283688%2269.44
下限:56748%453.92

  三、退休延缴人员

调整时间缴费基数费率缴费金额
2022年12月88486530.88
2023年1-12月94566567.36

  注:1.《关于公布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2022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2〕33号)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8310元,广州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12024元。

  2. 从2022年12月起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改为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300%。2020年广州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06181元(折合月平均工资8848元),2021年广州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13467元(折合月平均工资9456元)

  3.从2022年12月1日起取消“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和“补充医疗保险”两个缴费险种。

  4.根据政策规定,我省2022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按14%执行。税务机关已统一调整系统,用人单位申报缴纳所属期9-12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费比例按照14%执行。所属期1-8月按照15%单位缴费比例缴纳的部分,后续由税务机关计算差额、分批推送数据给社保部门退还,请耐心等候。原则上费款退回至原缴费账户,缴费账户信息缺失的,税务机关将主动联系获取。9月30日仍未收到退款或对退款金额有疑问的,可径与当地税务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联系。

  5.根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23〕133号)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用人单位费率降至0.8%,个人费率降至0.2%;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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