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天河
无障碍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审查调查

【案例曝光栏】酒“悲”

发布时间:2021-12-27 18:37 信息来源:区纪委监委
浏览量: - 浏览字号:

  【编者按】

  元旦将至,过节亲朋相聚,其乐融融。“廉洁天河”提醒广大党员干部“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坚决不碰酒驾醉驾“高压线”,平安廉洁过好节。 


  酒驾醉驾不是一件小事,饮酒后驾驶会使人触觉、判断、操作能力降低,同时由于酒精作用,视像变得模糊,视野大大减小,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易发生事故。 

  

  酒驾: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

  

  醉驾: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

  图片


  案例

  2021年1月1日22时许,天河科技园高唐分园党支部党员罗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南安村凤盈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罗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87mg/100mL。经静脉血液检测,罗某某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20.5mg/100ml。

  2021年5月24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对罗某某危险驾驶行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2021年9月6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经天河科技园党委会议研究,给予罗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警示  

  法规律令是刚性的,是不可碰触的“高压线”。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对党纪国法的漠视,也是对自己、他人生命的极不负责。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应以案为诫,举一反三,汲取教训,切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此页关闭窗口
Baidu
so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