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市天河区棠下沐西服装店:
本委受理申请人黄嘉丽诉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棠下沐西服装店劳动争议案,因与你店无法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店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仲裁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工资8531.25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垫付未报销款57.49元;三、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应当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半个月(每月工资9000元,工资报酬的百分之五十)共4500元;四、被申请人自申请人入职以来从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要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五、被申请人承担劳动仲裁费用。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仲裁申请书(副本)》向你店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25年1月14日下午18时0分在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117号一楼第4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审理、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萧健辉,电话:020-87589958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诉通知书
穗天劳人仲案〔2025〕436号
广州市天河区棠下沐西服装店:
本委决定受理黄嘉丽与你店劳动争议案件,现将《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店,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盖章)、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可以证明代理人员工身份的材料。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由本委决定是否合并审理,逾期申请的作另案处理。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 庭 通 知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