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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氢氧元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裁决书公告送达(穗天劳人仲案〔2024〕10591-10604、10942-10943号)

发表时间:2025-01-17 14:44:40 信息来源: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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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氢氧元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钟晴雯、黄淑娴、温婷、温才如、孙文健、王莺、吴燕娟、曾雨娟、郑友芝、刘洁莹、罗泉、邓娜、曹如妙、甘烔圳、杨耀东、陈佩诗诉被申请人广州氢氧元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天劳人仲案〔2024〕10591-10604、10942-10943号)已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因无法与你司取得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分别支付16位申请人的工资:钟晴雯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9月23日期间8951.56元、黄淑娴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9月20日期间27879.31元、温婷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9月11日期间6264元、温才如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9月12日期间6416.24元、孙文健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9月23日期间19420.5元、王莺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9月20日期间8388元、吴燕娟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30日期间12222.76元、曾雨娟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9月11日期间6264元、郑友芝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22955元、刘洁莹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9月11日期间8797.5元、罗泉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9月18日期间19172.41元、邓娜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9月11日期间6186元、曹如妙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10月7日期间10132.32元、甘烔圳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31862元、杨耀东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9月4日期间5640元、陈佩诗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9月4日期间5689.66元;

  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分别支付2位申请人报销费用:钟晴雯2024年8月13日至2024年9月11日期间1105.81元、甘烔圳2024年9月2日至2024年9月10日期间594.5元;

  三、驳回申请人钟晴雯、温婷、王莺、曾雨娟、郑友芝、曹如妙、甘烔圳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申请人黄淑娴、甘烔圳的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人钟晴雯、温婷、温才如、孙文健、王莺、吴燕娟、曾雨娟、郑友芝、刘洁莹、罗泉、邓娜、曹如妙、杨耀东、陈佩诗的本仲裁裁决均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之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公告在欧宝娱乐官网门户网站公告。你司可到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117号三楼308室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联系人:刘春慧,电话:020-87589958);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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