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市天河区车陂鼎膳家苑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本委受理申请人周华茵诉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车陂鼎膳家苑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劳动争议案(穗天劳人仲案〔2025〕2553号)已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因无法与你店取得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店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
驳回申请人本案的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如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本公告在欧宝娱乐官网门户网站公告。你店可到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117号三楼304室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段丽丽,电话:020-87573732);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