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长者助手 繁体版 英文版 EN 登 录 网站支持IPV6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天河动态 > 通知公告 > 其他公告

广州市天河区华苑幼儿园 裁决书公告送达(穗天劳人仲案〔2025〕6088-6097号)

发表时间:2025-11-05 15:29:01 信息来源: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浏览量: -
A+ A+ A+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市天河区华苑幼儿园:

  本委受理申请人罗玉林、蔡奕敏、简每旭、李燕波、梁明娟、梁洁盈、苏桂洪、蔡嘉琪、吴占晓、吴桉淇诉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华苑幼儿园劳动争议案(穗天劳人仲案〔2025〕6088-6097号)已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因无法与你园取得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园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分别支付10位申请人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罗玉林5450元、蔡奕敏4450元、简每旭7620元、李燕波4050元、梁明娟4350元、梁洁盈3800元、苏桂洪3950元、蔡嘉琪3800元、吴占晓3870.28元、吴桉淇4350元;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分别支付10位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罗玉林27250元、蔡奕敏51175元、简每旭53340元、李燕波36450元、梁明娟17400元、梁洁盈3800元、苏桂洪23700元、蔡嘉琪3800元、吴占晓23221.68元、吴桉淇26100元;

  三、驳回10位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申请人蔡奕敏、简每旭、李燕波的本仲裁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人罗玉林、梁明娟、梁洁盈、苏桂洪、蔡嘉琪、吴占晓、吴桉淇的本仲裁裁决均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之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公告在欧宝娱乐官网门户网站公告。你园可到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117号三楼308室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联系人:黄禧贤,电话:020-87589958);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关闭
    手机版
    粤商通
    穗好办
    • 天河政府网
    • 广州天河发布微博
    • 广州天河发布微信
    Baidu
    so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