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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心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鑫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裁决书公告送达(穗天劳人仲案〔2024〕6415号)

发表时间:2024-09-30 10:31:03 信息来源: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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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心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鑫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苏文秀诉第一被申请人广州心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广州鑫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天劳人仲案〔2024〕6415号)已依法作出仲裁裁决。本委于2024年9月11日将该《仲裁裁决书》通过5G形式发送给了申请人。因《仲裁裁决书》存在笔误,已依法作出更正决定。因无法与你两司取得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两司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和《仲裁更正决定书》。

  裁决结果如下:

  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两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38869.22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更正决定结果如下:

  一、将《仲裁裁决书》第5页正文第3行至第4行“申请人2024年4月至2024年6月个人应缴存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合计均为427.32元”删除;

  二、将《仲裁裁决书》第7页正文第16行至第18行“38869.22元(41285.26元-1134.08元-427.32元*3个月)。因此,本委对申请人本案的仲裁请求予以部分支持,具体金额以本委裁定为准”更正为“40151.18元(41285.26元-1134.08元)。因此,本委对申请人本案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三、将《仲裁裁决书》第8页正文第3行“38869.22元”更正为“40151.18元”;

  四、除上述更正内容外,《仲裁裁决书》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本公告在欧宝娱乐官网门户网站公告。你两司可到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117号三楼308室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仲裁更正决定书》(联系人:叶玉婷,电话:020-87573709);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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