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本委受理申请人黄蓉诉被申请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案(穗天劳人仲案〔2024〕7690号)已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因无法与你所取得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所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应按照双方订立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所约定的时间分期支付申请人未结工资等款项共计110755.09元;
二、驳回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欧宝娱乐官网门户网站公告。你所可到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117号三楼308室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联系人:萧健辉,电话:020-87589958);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