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规〔2021〕3号
沿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不含深圳市):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促进水产养殖业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降低我省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不含深圳市,下同)新审批的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统一调整为《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粤财规〔2019〕3号)的50%(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本通知印发前审批的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养殖用海项目,在本通知有效期内按照上款调整后的标准征收相关年度的海域使用金。
三、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养殖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仍按原出让合同约定执行,不作调整。
四、开放式网箱养殖(含深海网箱养殖)的海域使用金,按网箱实际占用用海面积(不含水区间隔)计征。
五、沿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自然资源部门要认真做好养殖用海降费减负政策的宣传引导和执行工作。对符合海域使用金减免条件的养殖用海项目,要依法予以减免。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七、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