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财规字〔2021〕2号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
废止《关于广州市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民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各派出机构: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税函〔2021〕1号),现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广州市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穗财规字〔2020〕3号)。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及管理按上级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