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18年10月,广州市财政局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财规字〔2018〕3号,以下简称穗财规字〔2018〕3号文),用于规范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穗财规字〔2018〕3号文将于2023年10月9日有效期满失效,为继续规范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让非营利组织及时享受免税资格优惠政策,故对穗财规字〔2018〕3号文实施修订。
二、修订依据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8〕8号)。
三、目标和任务
规范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让非营利组织及时享受免税资格优惠政策。
四、主要内容和修订要点
(一)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通知》包含认定权限、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后续管理、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责任、适用范围和实施时间等七项。
(二)修订前后差异。
修订后的《通知》与穗财规字〔2018〕3号文内容相比,主要修订了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删除“认定机构”内容,不再设认定机构,涉及“认定机构”的表述修改为“我市财政、税务部门”。二是明确申请时限,每年对非营利组织进行两次认定,初次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应于每年1月1日~2月28日提出申请。免税资格期满需复审的,在每年1月1日~6月30日提出申请。三是增加“报送方式”,明确非营利组织既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门户网站线上提交免税资格申请相关资料,也可以通过各区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材料。
五、适用范围
适用于市级和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