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明确天河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排污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联动申报相关要求,制定本指引。
一、受理范围
由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天河分局受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审批及(首次申请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的申报程序,适用本指引。
二、适用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十九条、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第48号,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通过)第二十一条。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682号)第六、九、十、十一、十二条。
8.《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1号)第二条、第三条。
9.《排污许可管理办法》(部令 第48号)第四条。
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令 第16号)。
11.《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部令 第11号)。
12.《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11月29日修正)第二十九条。
13.《“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环环评〔2022〕26号)。
1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贯彻落实“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环函〔2022〕278号)。
15.《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明确广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分工的通知》(穗环〔2022〕87号)。
三、实施机关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天河分局。
四、办件类型
审批件。
五、许可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广东省及广州市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
2.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法定规划及有关规划环评要求。
3.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质量标准和生态功能要求,或者采取措施后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4.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不存在重大环境质量问题,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可行。
6.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7.公众参与程序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规定要求。
六、申请材料
申报提交材料目录
七、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环评文件3个工作日,排污许可核发3个工作日(法定工作时限为7个工作日)。
技术评估(专家评审、技术审查、现场踏勘等)、公示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八、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审批结果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排污许可证(正、副本)。
十、办理流程
申请人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完成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填报后,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同时,可同步申请排污许可证核发,实现两项行政许可事项“联动办理、协同审批、一次办结”。
(一)申报。
申请人通过“环评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10.100.248.163/login.do)在线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同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cas/login?service=http%3A%2F%2Fpermit.mee.gov.cn%2FpermitExt%2Foutside%2FLicenseRedirect)申报排污许可相关资料。
(二)受理。
审批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受理条件为:
1.申请材料齐全。
2.申请材料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6号)、《关于发布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21年本)的通知》(粤环办〔2021〕27号)、《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明确广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分工的通知》(穗环〔2022〕87号)要求。
3.项目已办理投资项目登记(申请项目代码)手续。
(三)审查。
审批部门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标准规范等要求,依法进行审查,并推送环评受理公告,对项目受理日期、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环评单位、环评文件类型、环评文件进行受理公示。同步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环评文件技术审核和排污许可核发技术审核。
(四)审批。
1.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条件的项目,由审批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环评审批决定。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条件的项目,不予审批。
2.符合排污许可核发条件的项目,由审批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排污许可证核发的决定。不符合排污许可核发条件的项目,不予审批。
(五)制证及送达。
审批部门印发环评批复和排污许可证(正、副本)。为进一步提高环评审批工作效率,申请人可通过快递或自取获得证件。
十一、许可服务
(一)咨询监督。
1.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20-85553312、020-85559973。
咨询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建华路89号监管一科。
信函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建华路89号监管一科。
(二)办理。
办理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建华路89号监管一科。
办公电话:020-85553312、020-85559973。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如对实施机关作出的许可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内,不停止行政许可决定的履行。
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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