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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改革局转发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5-01-02 16:31:56 信息来源: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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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部门:

  现将《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天河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2月31日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规范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3〕10号)和省中小学收费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权限

  (一)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白云区、黄埔区、天河区、南沙区所属辖区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民办十二年一贯制和完全中学的义务教育阶段除外,以下简称“十二年制和完中除外”)收费审批,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复核审批。

  (二)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区、增城区等四个县级市改革为市辖区(以下简称“县级市改区”)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十二年制和完中除外)收费审批,按照定价权限规定实施县级权限审批。

  (三)民办十二年一贯制和完全中学的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二、收费项目

  民办义务教育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含课间餐),校车费,作业本费,代购教辅材料费,补办证、卡工本费,校服费,课后服务费(按照我市课后服务相关规定执行),研学旅行、社会实践费。

  (一)学费及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二)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非营利和学生自愿原则。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外,按规定为在校学生提供与教学或生活相关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收取的费用。代收费是指学校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按规定通过引入第三方有偿为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提供便利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同一所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标准原则上至少执行三年方可提出调整申请。有定(调)价需求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以及民办十二年一贯制和完全中学的义务教育阶段,以下简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于3月31日前向所属辖区教育部门提出下一年度新学年学费、住宿费标准的定(调)价申请,由所属辖区教育部门对学校办学资质、核定规模、财务管理、办学质量、班级规模、在校人数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意见,按照定价管理权限于9月30日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或县级市改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书面意见和学校申请资料。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申请制定、调整收费标准应提交以下资料并对资料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负责:

  1.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书面申请;

  2.广州市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申报表(附件1、2);

  3.广州市民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表(附件3,新设立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按此表格式填报成本费用预算情况);

  4.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新设立学校报送工程决算报告或审计报告);

  5.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风险预测自评报告。

  (二)受理

  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教育部门书面意见和学校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市(或县级市改区)发展改革部门以及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白云区、黄埔区、天河区、南沙区所属辖区的区发展改革部门对提交申请学校的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对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2.对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补正的,直接通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按要求补正;

  3.对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且不能补正的或未在补正期限内补正的,告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

  1.对于现行学费标准低于本市(或县级市改区)同阶段公办学校最近一个年度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经费2倍以及现行学费标准超过本市(或县级市改区)同阶段公办学校最近一个年度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经费2倍但不提高学费标准的学校,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委托权限及审批管理权限,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教育培养成本进行审核,核查成本资料、财务报表等数据资料,视具体情况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进行实地调查;县级市改区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十二年制和完中除外)收费审批,按照定价权限规定实施县级权限审批。市(或县级市改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在受理申请后至下一年度4月30日前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条件的,办理书面批复并向社会公布。

  批复学费价格为政府指导价,学校可根据实际适当下浮学费收费标准。

  2. 对于现行学费标准超过本市(或县级市改区)同阶段公办学校最近一个年度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经费2倍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不予提高学费标准。确有必要的,经所属辖区教育部门充分论证必要性,由市(或县级市改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按相关定价流程审核后,报市或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规制发收费批复。

  (四)住宿费定价与调整。根据定价管理权限,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向所属辖区教育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辖区教育部门对学校住宿人数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意见,报市(或县级市改区)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执行。

  四、成本费用审核

  民办义务教育收费审核开展教育培养成本核定,具体要求如下:

  (一)教育培养成本审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计入教育培养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2.相关性原则。计入教育培养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学校教育培养行为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

  3.合理性原则。计入教育培养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学校教育培养行为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教育培养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

  (二)发展改革部门通过检查学校成本核算方法和成本费用分摊办法,核查成本费用会计记录、支付依据和原始凭证,对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固定资产折旧四部分教育培养成本进行核定,同时审核各项收入数据。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成本初步审核结论告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三)民办十二年一贯制和完全中学的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进行成本审核。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白云区、黄埔区、天河区、南沙区所属辖区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十二年制和完中除外),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进行成本初步审核并将成本初步审核结论告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将成本初步审核意见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区、增城区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十二年制和完中除外)收费审批,按照定价权限规定实施县级权限审批。成本初步审核意见须包括以下内容:

  1.学校基本情况及申请内容;

  2.学校成本、收入数据审核情况及有关说明;

  3.对学校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意见;

  4.广州市民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核算表(见附件4);

  5.学校对成本初步审核结论的反馈意见。

  (四)下列费用不得计入教育培养成本:

  1.由政府拨付或直接承担的办学成本或费用(含被免租金);

  2.固定资产盘亏、毁损等非正常的净损失;

  3.学校附属独立核算经济实体的支出;

  4.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费用支出;

  5.其他与教育培养行为无关的支出。

  五、制定学费标准

  民办义务教育收费要坚持公益属性,全面落实非营利性和成本补偿原则,从严加强收费标准调控,防止过高收费。

  (一)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测算。近三年平均定价成本(B)包括近三年平均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和人员支出四部分,据此计算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A)。公式如下:

  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A)=近三年平均定价成本(B)÷近三年平均在校人数(C)。

  (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标准每次调整幅度不得高于调整间隔期内(调整间隔期超过3年的,以近3年计,下同)该校生均教育培养成本上涨幅度,且不得高于调整间隔期内本市、县区域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累计上涨幅度。

  对于学费标准低于同阶段公办学校最近一年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经费50%的学校,确有必要的,调整幅度可适当放宽。

  (三)新设立和搬迁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标准按照学校提供的预测教育培养成本从严从紧核定,按试行收费标准收费,试行2年后,学校应申请正式对收费标准进行定价。

  (四)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因扩建、改建导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上涨且经核定上涨幅度超过50%的,当次学费标准调整周期可缩短至两年。

  六、制定住宿费标准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住宿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住宿费标准按照补偿实际成本,并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最高住宿费标准=近三年平均住宿成本÷近三年平均住宿人数。

  七、收退费原则

  (一)学费可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期或学年收取。学校提高收费标准,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只限于起始年级(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的新入学学生,老生收费标准不予调整。学校降低收费标准,新生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老生按照降低后的标准与原收费标准中较低标准执行。对同一学校同一年级的学生不得实行不同的学费标准。插班生或因病等原因休学期满继续学习的学生,按随读年级标准收取学费,不得重复收费。

  (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取学费时须扣除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部分(含购买学位经费),扣除部分不低于省市规定的公用经费补助标准。

  (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从学费收入中提取资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取比例应不低于5%且不高于10%。

  (四)学生休学、退学或经批准转学的,学校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规定退还所收费用。

  1.因办学单位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以及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退学的,办学单位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造成学生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招生简章的规定退还学生预交的所有费用。

  3.新生注册缴费未入读的,学校应退还所缴学费、住宿费的90%(按学年收费的退还95%)。学生在校经批准转学、中途死亡或因病休学、退学的,学费、住宿费按学生实际在校时间清退,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按学期收费的清退标准=每学期收费标准÷5×(5-学生实际在校月数),按学年收费的清退标准=每学年收费标准÷10×(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

  4.学生私自离校和因触犯法律、法规不能继续接受教育的,所缴学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5.学生在校时间从学校正式上课(含军训)之日起计算。

  八、加强收费监管

  (一)收费批复到期申请按原收费标准更换批复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在收费批复文件有效期满的上一年度3月31日前,根据管理权限及按照本文第三(一)条款相关规定直接向市(或县级市改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成本相关材料及申请更换批复。

  (二)根据非营利原则和管理权限,发展改革部门可会同教育部门对辖区内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支情况视情开展复核,对有办学结余的学校,督促其规范资金管理并积极将结余资金投入办学,促进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高质量发展。鼓励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加强管理、规范支出,在保障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控制成本,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对于有资金结余未投入办学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经约谈且未在约谈规定的期限内加大办学投入的,发展改革部门可通过测算适当降低其收费标准。

  (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全部缴入经教育部门备案的学校银行账户,统一管理。学校收入应当依法依规全部用于办学开支,严禁举办者等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从学费收入等办学收益中取得收益,分配办学结余或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办学收益等行为。教育、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与利益关联方签订协议的监管,并按年度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四)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在招生报名开始前不少于30天,通过公示栏、公示墙、校园网等公示有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文号、学校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等补助、退费办理流程、联系人、投诉电话等内容,同时在招生简章中注明,并随录取通知书寄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等费用。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五)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在每学期末向学生及家长公布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收支清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其中代收费的收取可采用集中预收和期末结算的方式。学校不得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服务的事项、国家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不得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六)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应按规定报备赋码。学校在申请调价年度的4月30日前,应通过公示栏、公示墙、校园网等公示调整间隔期内办学成本有关情况。

  (七)严禁学校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返还款和擅自提高代收费标准。严禁以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班委、第三方服务机构合作方等名义强制或变相强制违规收费。严禁向学生代收商业保险费,严禁在军训期间(含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学工学农)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订购《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各种教辅书、学具、报纸杂志(含相关软件、平板电脑、课程资源等),不得收取讲义费、试卷费、押金等费用。

  (八)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工作的管理和督导,畅通教育收费事项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依规查处乱收费等行为。

  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教育部门,不定期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教育培养成本进行监审或调查,必要时核对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教育部门报备的审计报告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严防“两套账”。对拒绝提供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不完整提供资料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发展改革部门可以中止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按照从低原则核定成本,将违法违规行为纳入学校信用记录推送至同级公共信息平台,并依法依规进行失信惩戒。

  教育部门应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将收费管理作为重要指标纳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年检并建立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对因乱收费引起社会强烈反响或者引发重大负面舆情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采取约谈告诫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扣减招生计划、财政扶持资金等,直至撤销、吊销办学许可证。

  九、国家和省对民办义务教育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本通知自2024年12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

  1.广州市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申报表(学费).doc                   

  2.广州市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申报表(住宿费).doc

  3.广州市民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表.doc

  4.广州市民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核算表.doc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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