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发改规字〔2023〕6号
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发展改革局、区交通运输局,市出租汽车协会,各经营企业: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巡游出租车运价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18〕7号)延长有效期1年,并对不涉及实体内容的个别文字表述、管理部门名称作必要调整。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5月12日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优化调整巡游出租车运价的通知
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深化改革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工作要求,着力解决好出租车行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多层次的出行需求,现就优化调整我市巡游出租车(以下简称“巡游车”)运价通知如下:
一、优化调整巡游车运价标准
我市巡游车运价实行同城同价,具体标准为:
(一)起步价:首3公里12元;
(二)续租价:超过3公里部分,每公里2.6元;
(三)候时费:巡游车营运时速低于10公里,每小时44元;
(四)返空费实行阶梯附加,15至25公里按照续租价加收20%,25公里以上按续租价加收50%;
(五)增设夜间服务费(23:00-次日5:00),按续租价加收30%。
二、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
进一步完善我市巡游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按照2017年车用LPG零售价格和巡游车行业营运相关数据测算,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调整为:
(一)车用LPG零售价格每变动0.69元/升时,巡游车起步价相应同向变动1元。
(二)基准气价区间为3.51元/升至4.20元/升(基准气价区间中点为3.85元/升),基准气价区间对应的巡游车起步价为12元/3公里。
(三)联动周期采用滚动计算方式确定燃料价格加权平均值,每月对过去6个月的燃料价格加权平均,当加权平均燃料价格达到运价联动启动点时相应调整运价。每两次运价调整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四)达到启动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条件时,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发文执行,并在主流媒体和政府网站公告实施,不再另行召开价格听证会。
上述联动机制不适用于新能源巡游车。
三、保障措施
(一)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巡游车计价器调整工作,尽快实施完成运价优化调整。
(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行业服务质量及监管水平,加快推进巡游车行业深化改革及网约车规范管理工作,推进计程计价设备智能化升级改造,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和健康稳定发展,有效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
(三)巡游车企业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做好明码标价工作,确保本次运价优化调整后营运增收全部归驾驶员所有。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5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已调整计价器并更换明码标价签的巡游车按新运价标准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